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公院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江西省高等学校院9系》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指导意见》和《江西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试行)》(校党发[2014]5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工作体制和基本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是日常管理工作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有效载体与机制保障。 第三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公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建设和单位安全稳定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内部机构设置、教职员工教育管理;公费师范生的教育培养工作;课程建设、队伍建设等;人事聘任、考核、调配、奖惩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等;讨论决定本单干部提拔使用的推荐人选;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也可由各分管工作的会议成员、团委书记书记、办公室负责人提前向院长、书记提出,由书记、院长审定后,由相关人员提前作好材料准。提出议题的成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并研究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区别不同事项会议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同时可根据议题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邀请党总支委员、团委书记或其它相关必要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会议有效;会议决定实行表决制,表决形式,可实行口头表决,也可进行投票表决。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问题存在分歧,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体现了党政共同负责制原则,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础是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党政负责人应坚持做到在思想上及时沟通、决策上共同商量、人格上相互尊重、工作上重视补台。涉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前还应根据需要充分听取教职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明确责任人,如有必要,可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由党组织或行政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相互监督落实。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内容要有完整的记录并建档保存。 第九条与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增强组织纪律性,坚决反对自由主义。参会人员必须以学校和学院发展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团结,相互协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必要时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本细则由公费师范生院党总支委和院行政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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